太极拳源流问题虽说近代有些争论,但总的来说源头与各流派的传承脉胳是清楚的,各大流派的嫡传子孙及绝大多数传人都尊重事实,尊师重道,学师之长,补已之短;各流派之间也都彼此尊重,相互交流,切磋拳艺,增进友谊,使太极拳这一独有的中国传统文化继承并不断得到发扬光大,风靡全球,成为举世公认的能够增进人类健康的宝贵财富。但是,近代也有少数再传弟子功利思想作怪,热衷于神仙传承等杜撰附会之说,故弄玄虚以抬高自己。
例如,1933年,《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刊印出版之际,时在开封教太极拳的杜元化(育万)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将所谓“杜育万述蒋发受山西师传歌诀”附录在该书之末。对此,当时国家武术管理部门及中央国学教授徐震(哲东)先生已有考究并定论,据此结论于1937年著有《太极拳谱理董•辨伪合编》和《太极拳考信录》两部专著,以正视听。我先大人是《陈氏太极拳图说》的参订者之一,陈鸿烈(陈立清之父)是协助陈椿元前往开封送稿付印的当事人和见证人,他们对于杜元化的所作所为非常了解,所以我和立清大姐也知之甚详。此事已成往事,早已载入史册,我作为陈鑫的嫡传子孙和《陈氏太极拳图说》的著作权继承人,本不愿旧事重提,俗话说:“人不亲行亲”,何况杜元化还算是陈氏太极拳的再传弟子。
但是,近期李师融先生在《对康戈武先生〈序——三读陈氏太极拳图说〉的释疑和商榷》一文(以下简称《释疑和商榷》)其中提到:“任长春的曾孙任天顺在63岁时对王海洲的访问说,‘曾祖任长春,从小学拳于赵堡镇太极拳传人陈清平老师门下,后又和太行山老道李如松切磋武艺,成为名师。……又传沁阳杜元化’。这些材料都是陈仲?、任长春的嫡传子孙提供,肯定比外人写书的传说更为可靠。因此,可以肯定任长春没有向陈氏学拳”。
笔者看了这段文字,认为李先生及“王海州的访问说”大有颠倒是非,混淆视听,故弄玄虚之嫌,其内容自相矛盾,极其荒谬,纯属无中生有。我作为陈仲?(陈鑫之父)的嫡传子孙,有责任澄清上述事实真相。
一、杜元化从任长春学拳,应该是陈氏太极拳再传弟子。
关于杜元化的师承问题,杜元化本人在其编述的《太极拳正宗》手抄本中明确承认其师傅是任长春,也就是说,他所学习和传授及后来编述的64势太极拳理论,都是来源于任长春所传授。而任长春(1839—1910)青年时代就在陈家沟“清武节将军”陈仲?(1809—1871)家当长工,并随其学陈氏太极拳长达15年之久。任长春与陈仲?的师承关系早在民国4年(1915年)的《中州文献辑》中李时灿为陈仲?撰写的传文和《陈氏家乘》均有“陈同、陈复元、陈丰聚、任长春均仲?门人”明确的记载。任长春师承于陈仲?的事实,任长春的曾孙任天顺和任长春的再传弟子刘清廉之子刘振汤均可证实,在和有禄编著的《和式太极拳谱》一书中也有佐证的记载,充分的事实,大量的证据,证明王海州的访问中所说的“任长春从小学拳于赵堡镇太极拳传人陈清平门下,后又和太行山老道李如松切磋武艺。”纯属不折不扣的谎言。杜元化从任长春学拳,应该是陈氏太极拳,杜元化应属陈氏太极拳再传弟子。李师融先生在《释疑和商榷》中说:“这些材料都是陈仲?、任长春的嫡传子孙提供的,肯定比外人写书的传说更为可靠。”陈鑫(1849—1929)是陈仲?之子,又是《陈氏太极拳图说》、《陈氏家乘》的作者,是和任长春同时代人,应该说陈鑫所提供的材料要比“外人写书传说更为可靠”。那么,请问李师融先生,你到底看没看过《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该书的《陈氏家乘》中明确记载“陈同、陈复元、陈丰聚、任长春均仲?门人”,白纸黑字,确凿如錾,你又凭什么“可以肯定任长春没有向陈氏传人学拳”?凭什么说“陈鑫、陈正雷的著作中,都没有任长春向陈氏传人学拳的记载”呢?又凭什么肯定“杜元化是赵堡太极拳的正宗传人,不是陈氏传人”呢?
二、李师融先生在《释疑和商榷》一文中说,“杜元化在陈泮岭领导的河南国术馆授拳,威望很高,深受陈泮岭的赏识,聘请他校阅、订补或写跋文推荐该书”,与事实不符!
1.查阅《陈氏太极拳图说》,该书“校阅者”有四位,即西华陈泮岭峻峰;巩县刘焕东瀛仙;开封关百益(以字行);南阳张嘉谋中孚。该书中“校阅者”没有杜元化育万的记载。该书序文有两篇,其一为“中华民国十年,卫辉汲人敏修李时灿”所写。其二为“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杜严敬识”,从两篇序文及落款可以看出上述两篇序文为陈鑫生前索求名家所作。该书跋文有两篇,其一为“大中华民国十一年晚生李春熙敬跋”,其二为“后学荆文甫谨跋”。上述两篇跋文作者,都是陈鑫生前同窗好友,分别自称“晚生”和“后学”以示对陈鑫的尊敬。根据该书“校阅者”的记载及“序文”与“跋文”的内容和落款均与杜元化无关。所谓“订补”和“推荐该书”纯属不符之实的无稽之谈。由此可见,李师融先生所说“聘请他校阅、订补或写跋文推荐该书”,纯属子虚乌有。
2.关于《陈氏太极拳图说》书中 “订补者沁阳杜元化育万,南阳王谛枢圆白” 的记载也与事实不符。据我先大人(1901—1995、参订者)生前所述:1932年冬,陈椿元与族侄陈鸿烈前往开封开明书局联系《陈氏太极拳图说》出版事宜。“助?者”之一的王谛枢是原河南省国术馆指派协助陈椿元联系出版事宜的负责人。杜元化当时在开封以教太极拳为业,其得此消息后,便主动随同王谛枢一道往来于陈椿元与开明书局之间,显得格外积极和殷勤,陈椿元误以为他也是河南国术馆派来的。杜元化又在开明书局面前谎称他与陈椿元有密切关系。至使开明书局误以为杜元化也是协助出书人。在陈椿元和陈鸿烈付稿离开开封回温县陈家沟后,杜元化自作主张,将他和王谛枢作为《陈氏太极拳图说》的“订补者”,并把所谓“蒋发受山西师传歌诀”附录在该书的末页。此“无功受禄”之举,当时王谛枢也觉不妥,因为“师传歌诀”内容并非陈鑫原稿之内容。就“杜育万述蒋发受山西师传歌诀”的标题而言,他与《陈氏太极拳图说》毫无关系。如果附录,就必须注明“杜育万述”,否则呗王谛枢也不同意这样做。于是就有了现在书中“杜育万述蒋发受山西师传歌诀”的内容。《陈氏太极拳图说》中“任脉督脉论•重要穴目”一节内容,是陈鑫原稿之内容。假如该内容真的与“订补者”或“杜补”有关的话,杜元化为何不在他1935年编述的《太极拳正宗》书稿中详细论述这一拳理呢?在他的《太极拳正宗》里为何找不到《任脉督脉论•重要穴目》的相关内容。而陈鑫在他不同时期所著不同名称的书稿中,对此均有不同程度的论述,这一拳理自始至终贯穿于每一拳势之中,是我陈氏太极拳之精髓。由此可见,该内容并非他人“订补”。本节最后所注“杜补”二字,是在王谛枢也不知道的情况下,杜元化为了攫取《陈氏太极拳图说》之成果而擅自所为。
《陈氏太极拳图说》发行后,陈椿元看到“杜补”“歌诀”与原稿不符之实后,十分恼火,立即追究杜元化等人的责任。杜对自己的做法很是心虚,多方求情,多次赔礼道歉,并当众赔偿一百大洋。在此情况下,陈椿元也未再作深究,只是要求再印时一定要将“师传歌诀”等内容予以删除,杜元化也当面作了承诺。陈椿元相信了杜元化的承诺,并未再与开明书局就删除“杜补”和“歌诀”之事进行交待。没想到在该书再版时,杜元化只是将书目录中的“师传歌诀”四个字删除后改为“研手法”,而对“杜育万述蒋发受山西师传歌诀”和“任脉督脉论•重要穴目”一节内容之后的“杜补”二字原样未动,杜元化再次欺骗了陈椿元。为此引起当时国术界的高度重视和考究,同时杜元化也受到社会各界的谴责,从此他就“离馆”下岗了。后因时局不稳,灾荒连年,加之杜元化及其他相关人士相继离世,故再未作深究。
三、李师融先生在“释疑和商榷”一文中说“杜元化在陈泮岭先生领导的国术馆授拳,威望很高,深受陈泮岭的赏识”。按照李师融先生所说,当时杜元化在陈泮岭领导的国术馆授拳一定是“红的发紫”,笔者对李先生上述结论产生以下质疑:
1.杜元化在《陈氏太极拳图说》没有出版之前就在开封“河南国术馆授拳,威望很高,深受陈泮岭的赏识”。为什么在《陈氏太极拳图说》正式出版之后,杜元化就“离馆”下岗了?
2.当时陈泮岭是河南国术馆馆长,是《陈氏太极拳图说》 “校阅者”和“助刊者”,该书只有受到当时国家武术管理部门和社会众多仁人志士的关爱,才能得以出版问世。假如杜元化当时在国术馆授拳“威望很高”,“深受赏识”的话,怎么会出现“哪知册成被阻未印”呢?又怎么会出现“遂后余亦离馆将册作废”呢?
3.陈泮岭等人为什么支持陈椿元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而不支持杜元化出版他的《太极拳正宗》呢?假如杜元化当时为《陈氏太极拳图说》的“订补”工作贡献很大的话,陈泮岭一定会提拔或重用他,杜元化决不至于在《陈氏太极拳图说》出版之际,便成为“有功之臣”离馆下岗之时。由此可见,当时杜元化在“陈泮岭领导的河南国术馆授拳,“威望”并不高,并没有受到“陈泮岭的赏识”。
4.杜元化“册成被阻未印”,“离馆将册作废”的原因有三,其一,杜元化的这一不道德行为,当时受到《陈氏太极拳图说》“编辑者”陈椿元和众多“助刊者”的阻止。其二,当时他所得到学员的捐款并未用到出书上,而是将钱当众向陈椿元作了赔偿。其三,杜元化当时不仁、不义的行为受到众多知名人士的谴责后,其尴尬的局面使他在开封待不下去,迫使他不得不离开他心爱的国术馆,也不得不“将册作废”。当时继任中央国术馆副馆长的陈泮岭也决不会为如此不仁不义的“离馆”之人和“将册作废”的书稿作序。
5.杜元化1935年编述的《太极拳正宗》只是出笼,并未出版。《杜元化(太极拳正宗)考析》的作者王海州先生将这一孤本,全文影印附录于该书中,使之在60多年后才得以面世,妄图以假乱真。
四、《陈氏太极拳图说》的版权归属由该书“原著者”“编辑者”“参订者”共同享有。
近期李师融先生在《释疑和商榷》一文中说,“陈鑫之书,自己没钱出版,是陈泮岭、关百益等人集资向陈椿元购得版权,而后付之印刷,陈泮岭等人既拥有版权”等,无凭无据,不负责任,无中生有的说法,著作权人决不答应。
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陈氏太极拳图说》是在陈鑫去世后,由其后人即该书的“编辑者”“参订者”在陈鑫原有作品被称遗失的情况下,又是在原有草稿及零散资料的基础上,重新整理、修订、补充,历时三年完成的作品,故在该书目录之首称为“新刊订补陈氏太极拳图说目录”。又在该书版权记录页之首标明为“新刊订补陈氏太极拳图说姓氏”,即“原著者”温县陈鑫品三:“编辑者”胞侄•雪元、椿元:“参订者“孙女•淑贞、孙男•金鳌、绍栋。1992年经国家版权局会同陕西省版权局,对该书的版权归属作出认定,认定该书为“合作作品”,其祖孙三代即“原著者”“编辑者”“参订者”共同享有其著作权。
除此之外,在版权记录的未页载明“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四月初版”及“著者温县陈鑫”和“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等字样。据上述版权记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说明该“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并没有李师融先生所说“陈泮岭、关百益等人向陈椿元购得版权的说明,也没有”陈泮岭等既拥有版权的显示和记载,上述事实证明其“著作权”没有转移。请问李师融先生,“陈泮岭等人即拥有版权”的法律依据何在?无凭无据,子虚乌有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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