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拳年数不长,体会肤浅,多有不对之处。特别是本文标题的提法,不知是否有悖太极拳理法,恭请师长们批评指正,本人不胜感激。
淮安蒋家骏太极拳俱乐部 潘珠江
写于2014年春
(注:“陈发科‘太极拳,棚法也’。”——出处见蒋家骏《太极拳师门对话录》第45页)